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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機構有關消防的事項這里都有了!

發布日期:2024-06-15 15:17:02   瀏覽量:5325

養老機構有關消防的事項這里都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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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開辦和經營養老機構過程中,消防安全是繞不過去的坎。在養老機構建筑設計、備案和運營中,往往涉及到非常具體的消防設施驗收、消防安全管理等問題。現匯總民政部網站中關于養老機構消防問題的典型問答,供全市養老服務機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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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驗收文件中建筑性質與實際用途不符,養老機構可否開業?

咨詢:養老機構營業條件

背景1:某人申請了企業登記,取得了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為機構養老服務。隨后其按照程序向所在地民政部門提交了“養老機構備案申請書”和“承諾書”,民政部門按規定給予備案,并將該機構納入事中事后監管范圍。通過檢查發現,該機構提供的消防驗收文件顯示,建筑使用性質為“辦公、商業”(反正不是養老院)。背景2:《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規定“養老機構登記后即可開展服務活動”。背景3:《民政部關于貫徹落實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號)附件3《養老機構基本條件告知書》,列舉了養老機構應當符合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并明確“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經營服務活動”。綜上,請問:該機構已經完成了登記并進行了備案,按照《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可以開展服務活動。但是,從其提供的消防驗收文件判斷,養老機構提供這種消防驗收文件,是否可以開門營業?

答復:民政部養老服務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及《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九條,“養老機構登記后即可開展服務活動”。上述情況的養老機構可以開展服務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條,“發現養老機構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風險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如果相關監管部門依據其他法律法規認定該養老機構具有安全隱患,需要采取停業整頓等處罰措施,則應由相關有權部門依法依規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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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平方米以下的養老機構需要消防審驗嗎?

咨詢:300平方米以下的養老機構需要消防審驗嗎?

《關于加快推進養老服務業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發〔2017〕25號)中提出,1998年9月以前建設使用,且未發生改、擴建含室內外裝修、建筑保溫、用途變更的,不需要辦理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備案手續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資30萬元以下的養老機構、設施,不需要辦理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其他養老機構依法辦理消防審驗或備案手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四條明確了需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的特殊建設工作情形;除此之外的其他建設工程,應按照《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執行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制度。那么《關于加快推進養老服務業放管服改革的通知》還有效嗎?

答復:民政部養老服務司

《關于加快推進養老服務業放管服改革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仍有效。對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具體條文的解釋說明,建議咨詢有權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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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院老人房間窗戶是否可以安裝防盜網?

咨詢:養老院消防安全問題

養老院老人房間窗戶是否可以安裝防盜網,有無具體的規定?

答復:民政部養老服務司

《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GB/T 40248-2021中7.5.2 i)規定,“建筑每層外墻的窗口、陽臺等部位不應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柵欄,確需設置時,應能從內部易于開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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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需進行消防審驗的小型養老機構出問題后民政部門是否擔責?

咨詢:養老機構監管

民政部門在養老機構備案后,對其履行事中事后監管職責。檢查發現,無需進行消防審驗的小型養老機構,建設時無設計圖紙,也不符合規劃且不適應于《建筑法》,民政部門如何認定其符合安全生產條件?一旦出現問題,抄告相關部門后民政是否還需要承擔責任?

答復:民政部養老服務司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0〕48號),對無需進行消防審驗的小型養老機構,應由民政、住建、消防救援等相關部門加強事中事后協同監管,保證其安全運營。

同時,《養老機構管理辦法》(部令第66號)第三十六條規定,“民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養老機構存在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通報有關部門處理”。第三十七條規定,“民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發現養老機構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風險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養老機構行政檢查辦法》(民發〔2022〕86號)第二十八條規定,“民政部門在行政檢查中發現安全隱患突出,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區分情況,采取責令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老年人和其他人員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等緊急措施處置,并通知相關部門到場處理。”

民政部門是否承擔責任,由有權部門根據具體情況依法依規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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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建房開辦養老機構如何解決消防審驗問題

咨詢:養老院消防政策咨詢

1、民政部等13部委印發的《關于加快推進養老服務業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發[2017]25號規定“取消部分機構的消防審驗手續。1998年9月以前建設使用,且未發生改、擴建(含室內外裝修、建筑保溫、用途變更)的,不需要辦理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備案手續;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資30萬元以下的養老機構、設施,不需要辦理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其他養老機構依法辦理消防審驗或備案手續”。目前此文是否還有效?如有效,住建部2020年印發《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51號令第十四條:總建筑面積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老院、福利院....。為消防必須驗收,對其他建設工程實行消防備案抽查。上述兩個文件那個有效?

2、利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利用村民自建房開辦養老機構,住建部門明確不在消防驗收范圍內,如何解決消防審驗問題?

答復:民政部養老服務司

《關于加快推進養老服務業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發〔2017〕25號)仍有效。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四條規定,“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具體請咨詢住房和城鄉建筑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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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養老機構使用第三方機構消防驗收是否認可

咨詢:新建養老機構使用第三方機構消防驗收是否認可

利用原閑置樓房改建醫養結合機構,由于歷史遺留問題該樓房未辦理房權證,經第三方安全鑒定樓房結構安全合格,現有屬地街道辦出具產權證明,建成后聘請第三方進行消防評估驗收是否認可?

答復:民政部養老服務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四條規定,“建設工程消防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開展服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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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積300㎡的農村養老機構未做消防改造,能開業嗎

咨詢:關于舉辦養老機構的相關問題。

問題一:2020年新登記養老機構,使用5處農村宅基地(平房)改建,總面積約在300平方米,投資低于30萬元,因使用的房屋是宅基地,且無規劃、施工手續,住建部門不受理消防備案申請,故未做消防安全改造。區民政局現場勘查后,以5處宅基地不相鄰、中間間隔鄉村道路,未形成合院為由,認為不適合舉辦養老機構。這樣做是否符合上級要求?

問題二:“《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開展服務活動”。為確保入住老年人生命安全和防范機構運營風險,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不需要辦理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手續,但仍需符合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強制性標準。民政部門在檢查中發現養老機構存在安全隱患應當督促其整改。”請問符合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強制性標準怎樣認定?問題三:養老機構投資低于三十萬元該如何認定?

答復:民政部養老服務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三條規定:“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開展服務活動”。

為確保入住老年人生命安全和防范機構運營風險,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不需要辦理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手續,但仍需符合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強制性標準。民政部門在檢查中發現養老機構存在安全隱患應當督促其整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個體工商戶條例》等法規相關條款進行認定或委托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評估,以評估確定的建設項目總投資額進行認定等方式對投資額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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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機構登記后無法辦理消防證件,民政部門該咋處理

咨詢:關于養老機構登記備案的疑問

1.養老機構無證無照(未登記未備案)經營,經督促后仍不辦理登記及備案手續,應當由哪個部門根據什么法規查處?

2.養老機構登記后不進行備案,經督促要求后仍不備案的,民政部門是否有執法權力取締關閉,是否有相應規章制度要求?

3.養老機構登記后但無法辦理消防、食品等相關證件,在其存在安全隱患且無法整改的情況下,民政部門是否可以給其辦理備案,如不允許備案應由哪個部門牽頭根據什么法規查處,如可以辦理備案,養老機構的安全隱患無法整改應怎么處理?

答復:民政部養老服務司

1.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0〕48號)有關要求,對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以市場主體名義從事養老服務經營活動的,按照《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的有關規定查處;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服務機構名義開展養老服務活動的,由民政部門依法查處;未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擅自以事業單位法人名義開展養老服務活動的,由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給予行政處罰。據此,對無證無照養老機構經營的查處,根據其對外宣稱的名義,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2.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養老機構登記后即可開展服務活動,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養老機構的備案不具有強制性,民政部門不能因為養老機構登記后不備案就予以取締。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取消后,養老機構辦理備案不再需要提交消防、食品等相關證件。根據《養老機構管理辦法》,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向民政部門提交備案申請書、養老機構登記證書、承諾書等材料。備案從性質上屬于報備,不屬于審批,民政部門收到養老機構備案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備案回執;材料不齊全的,應當指導養老機構補正,補正后材料齊備的,民政部門依法辦理備案。

3.養老機構備案后,民政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養老機構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風險的,要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民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養老服務機構存在建筑、消防、食品、醫療衛生、環境保護、特種設備等方面安全隱患,在督促養老機構采取措施消除隱患的同時,書面告知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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