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件按照 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本文件代替 GB4715—2005《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與 GB4715—2005相比,除結構調整和編輯性改動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a) 增加了點型光電感煙火災探測器分類(見4.2);c) 更改了點型光電感煙火災探測器響應閾值的范圍要求(見5.7,2005年版的4.2);d) 刪除了慢速發展火災響應性能(見2005年版的3.8);e) 更改恒定濕熱(運行)試驗為交變濕熱(運行)試驗(見5.12,2005年版的4.10);f) 增加了點型光電感煙火災探測器傳感部件污染報警功能的要求(見5.15);g) 更改了閃光裝置的光源類型(見附錄 C,2005年版的附錄 C)。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1984年
發布為 GB4715—1984,1993年
次修訂,2005年第二次修訂;本文件規定了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的分類、要求、檢驗規則和標志,描述了相應的試驗方法。本文件適用于工業與民用建筑中使用的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產品的設計、制造和檢驗。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T16838 消防電子產品環境試驗方法及嚴酷等級GB/T17626.2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靜電放電抗擾度試驗GB/T17626.3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射頻電磁場輻射抗擾度試驗GB/T17626.4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電快速瞬變脈沖群抗擾度試驗GB/T17626.5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浪涌(沖擊)抗擾度試驗GB/T17626.6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射頻場感應的傳導騷擾抗擾度ISO12103-1:2016 道路車輛 用于濾清器評定的污染物 第1部分:亞利桑那試驗粉塵(Roadvehicles—Testcontaminantsforfilterevaluation—Part1:Arizonatestdust)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以下稱探測器)應滿足本章的相關要求,并按第6章的規定進行試驗,以確認對第5章要求的符合性。探測器應具備出廠時的完整包裝,包裝中應包含中文使用說明書。探測器應有獨立的防塵罩,且探測器表面應無腐蝕、涂覆層脫落和起泡現象,無明顯劃傷、裂痕、毛刺等機械損傷,緊固部位無松動。a) 探測器上應有紅色報警確認燈,當被監視區域煙參數符合報警條件時,探測器報警確認燈應點亮,并保持至被復位。點型光電感煙火災探測器應有黃色傳感部件污染報警指示燈,當傳感部件受到污染,影響探測器的正常使用時,探測器傳感部件污染報警指示燈應點亮,并保持至污染排除。b) 通過報警確認燈指示探測器其他工作狀態或污染報警時,被指示狀態應與火災報警狀態有明顯區別。c) 可拆卸探測器的指示燈可安裝在探頭或其底座上。d) 指示燈點亮時在其正前方6m 處,在光照度不超過500lx的環境條件下,應清晰可見。探測器連接其他輔助設備(例如遠程確認燈、控制繼電器等)時,與輔助設備間連接線開路和短路不應影響探測器的正常工作。可拆卸探測器在探頭與底座分離時,應為控制和指示設備發出故障信號提供識別手段。探測器的進線和出線不應為同一接線端子。除非使用特殊手段(如專用工具或密碼)或破壞封條,否則探測器的出廠設置不應被改變。探測器的響應性能如果可在探測器或在與其相連的控制和指示設備上進行現場設置,要求如下:a) 當制造商明示所有設置均滿足本文件的要求時,探測器在任意設置的條件下均應滿足本文件的要求,且只能通過專用工具、密碼或探頭與底座分離等手段實現現場設置;b) 當制造商明示某一設置不滿足本文件的要求時,該設置應只能通過專用工具或密碼手段實現,且應在探測器上或有關文件中明確標明該項設置不能滿足本文件的要求;c) 具有地址的點型光電感煙火災探測器應為 A 型探測器;d) 響應閾值可調的探測器,響應閾值等級應在控制和指示設備上可查。探測器應能防止直徑為(1.3±0.05)mm 的球形物體侵入探測室。